(2016)川06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尹显文j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显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16号罪犯尹显文,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羌族,文化程度初中,四川省汶川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以(2013)阿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显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攀辉、罗宇浩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指派干警朱明慧、李燕提出假释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尹显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显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假释申请,当地司法局评估意见书,镇政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担保书等证据证实。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尹显文予以假释符合条件。本院认为,罪犯尹显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显文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7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