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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民初1376号(根据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文号裁判文书不予互联网公布)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守忠,湖北省公安县埠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叶凡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