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22民初1376号(根据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上述文号裁判文书不予互联网公布)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守忠,湖北省公安县埠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守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员 叶凡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