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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申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申2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原审第三人:李某3。原审第三人:李某4。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及原审第三人李某3、李某4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1申请再审称:诉争房产是申请人父亲所建,被申请人拆除了父母的房屋并在原位置上改建成西屋和北屋,父母对改建后的西屋和北屋仍有所有权,应按照遗产予以继承。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均认可诉争北屋两层及西屋系李某2拆除原房屋后所建,原一层北屋及西屋在本案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存在,故李某1主张诉争房屋部分系父母遗产应予继承,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二审确认中原街原10号房屋南屋两间为遗产予以分割,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铁红审判员  李景源审判员  胡水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梦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