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舒笋、许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舒笋,许光,许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舒笋。被执行人许光。被执行人许小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舒笋、许光、许小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笋、许光、许小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616385.5元及利息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14年12月25日为24918.73元;2014年12月26日以后的利息,以实际下欠借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本案诉讼费10213元、其他诉讼费12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8227元。但被执行人舒笋、许光、许小虎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舒笋、许光、许小虎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709864.23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