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向峰诉被告马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峰,马阳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46号原告:杨向峰,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阳阳,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杨向峰诉被告马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日立案。原告杨向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杨向峰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