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向峰诉被告马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峰,马阳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46号原告:杨向峰,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阳阳,男,成年人,汉族。原告杨向峰诉被告马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日立案。原告杨向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杨向峰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