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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黄山市英赛特置业有限公司与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黄山市英赛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英赛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万宁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李毅松。上诉人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英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施工承揽合同》系上诉人将涂料产品物化到工程项目上的承揽合同,委托定制的涂料产品在上诉人住所地定作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临安市,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英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将英赛特大厦外墙防大理石涂料工程发包给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即英赛特大厦外墙防大理石涂料工程在安徽省休宁县,故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临安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勇审 判 员  刘国栋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