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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黄泰山、黄志强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创先光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黄泰山,黄志强,蔡秀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86685-8。代表人刘秉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少慧,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家骥,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5230-0。法定代表人黄泰山,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创先光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工业园区莲冠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58314652-9。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泰山,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蔡秀气,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泰德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创先光电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黄泰山、黄志强、蔡秀气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岩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连城县辖区内,且连城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闽08执172号票据纠纷一案,指定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发  富审 判 员 连  征  元代理审判员 邹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闽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