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初53号起诉人刘建立,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龙,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刘建立的起诉状,刘建立诉称,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通知申请人到场的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的陈述作出通劳人仲决字【2015】1188号仲裁裁决书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至今未向申请人送达,未告知申请人相应的救济途经,故请求撤销通劳人仲决字【2015】118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经审查,本院认为,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决字【2015】1188号仲裁裁决书包括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应到基层法院立案。另,申请人非用人单位,也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故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建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审判员 郭秀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