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桂元与江英明、刘春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元,江英明,刘春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690号原告罗桂元,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江英明,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刘春燕,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桂元与被告江英明、刘春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桂元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元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桂元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建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