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易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被执行人易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欠款6725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易某某于2016年9月13日履行2400元。余款64852元从2016年10月份开始,于每月12日前按月偿还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强审 判 员 蒋丛仁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喻 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夫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