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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6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钱冬霞与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冬霞,张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6387号原告:钱冬霞,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明、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芳,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钱冬霞与被告张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钱冬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冬霞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冬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计4675元,由钱冬霞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竹 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