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同胜,何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世剑,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兴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同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法定代表人:陈同胜,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同胜。被执行人:何秀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淄仲裁字第250号裁决书,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同胜、何秀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同胜、何秀清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同胜、何秀清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同胜、何秀清名下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存款27880268.87元。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华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凯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同胜、何秀清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审 判 员 孙兆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增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