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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民初491号原告张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被告刘某,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西林县人,农民,住西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原告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农启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