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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牛勇,刘婧蕾,上海岳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37号原告: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法定代表人:姜笑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FRANKXIAOHUILI),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牛勇,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涂湾村大港独24号。被告:刘婧蕾,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XXX号。被告:上海岳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牛勇,总经理。原告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勇、刘婧蕾、上海岳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高研明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