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小虎与曹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虎,曹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61号申请人杨小虎,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亮、刘玉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菊明,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申请人杨小虎在诉讼中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案经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小虎以该案判决已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诉讼保全担保物解除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杨小虎的川×××号小型轿车、担保人廖强的川×××小型轿车、担保人姚柱良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和担保人龙平的川×××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