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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印、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印,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584-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刘印,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陈金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吴盛芬,女,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印、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印、陈金富、吴盛芬、四川省广安锦凤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克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