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行终1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曹陆军、曹宾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陆军,曹宾,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1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陆军。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石泰峰,该省省长。上诉人曹陆军、曹宾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1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引发行政复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曹陆军、曹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陆军、曹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陆军、曹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霞代理审判员 李 昕代理审判员 张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