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建华诉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李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282号原告李建华,女,195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建民,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建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建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隗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