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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3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与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地址:惠州市。经营者:陈英俊,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开县。法定代表人陈义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惠州市惠城区林鑫木材加工厂与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县支行广场分理处的存款6503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吉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