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柯昌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小康一路。法定代表人陈祖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57民事调解书,在依法执行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赫章县城关镇赫章二中老校址碧水蓝庭01幢1单元负1层13号(1653.75平方米,证号13010436)、04幢1单元负1层6号(362.30平方米,证号13010440)及02幢1单元附1层12号(1771.18平方米,证号13010435)的房屋进行了拍卖、变卖。2016年7月14日,在本院组织的变卖程序中,04幢1单元负1层6号(362.30平方米,证号13010440)房产被陈立(公民身份号码:)以312万元购得,01幢1单元负1层13号(1653.75平方米,证号13010436)、02幢1单元附1层12号(1771.18平方米,证号13010435)在变卖中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分别作价867.6800万元、929.3600万元抵偿债务。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案经以物抵债后,将变卖款中238.5642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扣除执行费8.7756万元,尚余64.6602万元发还给被执行人赫章县顺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赫章县城关镇赫章二中老校址碧水蓝庭01幢1单元负1层13号(1653.75平方米,证号13010436)、04幢1单元负1层6号(362.30平方米,证号13010440)及02幢1单元附1层12号(1771.18平方米,证号13010435)房产的查封。二、赫章县城关镇赫章二中老校址碧水蓝庭04幢1单元负1层6号(362.30平方米,证号13010440)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立(公民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赫章县城关镇赫章二中老校址碧水蓝庭01幢1单元负1层13号(1653.75平方米,证号13010436)、02幢1单元附1层12号(1771.18平方米,证号13010435)的房产分别作价867.6800万元、929.360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四、陈立()、泸州市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五、终结(2014)黔高民初字第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代理审判员 周 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