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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项一军与叶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一军,叶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860号之二原告:项一军。委托代理人:毛华军,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秀。委托代理人:阮成昊,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小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一军与被告叶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一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一军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均由原告项一军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人民陪审员 林 芬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