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项一军与叶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一军,叶金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860号之二原告:项一军。委托代理人:毛华军,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秀。委托代理人:阮成昊,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小娟,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一军与被告叶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一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一军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一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均由原告项一军负担。审 判 长 赖 骏人民陪审员 林 芬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季培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