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清申请被执行人翟涛、王小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翟涛,王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女,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翟涛,男,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小玉,女,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重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0.4917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清被执行人翟涛、王小玉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刘崇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