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交通肇事罪2016刑初69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刑初6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户籍地址为湖南省祁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6]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阳某乙及陈某,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晶彩沐足对面的公交车站路段时,被害人阳某乙从摩托车上跌落受伤,后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送被害人阳某乙到新塘医院抢救,被害人阳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阳某乙及陈某,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晶彩沐足对面的公交车站路段时,被害人阳某乙从摩托车上跌落受伤,后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送被害人阳某乙到新塘医院抢救,被害人阳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某于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周某的户籍材料。3、驾驶证查询结果,证实未查到被告人周某领取驾驶证的记录。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故视频截图。5、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痕迹检验照片,证实涉案肇事的二轮摩托车制动性能、灯光性能、方向性能均合格。6、尸体检验报告、检验照片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阳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8、证人陈某的证言:案发当时我和阳某乙租乘1名摩托车司机的摩托车回我住处,当时我坐后面,阳某乙坐中间。我感觉到她喝了酒,当摩托车经过新塘大道晶彩沐足对面时,我正在看手机的朋友圈,阳某乙突然从摩托车上掉下来。我忙叫司机停车,车开了五六米停下来后,我下车去扶阳某乙,我后面的摩托车也停下来一起扶,我扶她上了摩托车就一起去新塘医院。进医院后,摩托车司机就离开了。当时阳某乙是面向左边侧坐的,穿着裙子。我在病房守着阳某乙并通知她父母,她父母到医院后就打我,我就离开了。9、证人彭某均的证言:2016年1月3日3时许,我在新塘医院门口值班,有辆摩托车载着一男一女来到医院门口,车停后,车上的男乘客就大叫医生过来,我就去推抢救车,随后护士也赶到医院门口,那男子就把车上的女子送到抢救室里面去抢救了。10、被告人周某的供述:案发当天,我搭载一男一女前往交警中队,那女子是侧坐的,腿放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边。行驶到新塘大道东福星摩托车店对面附近就发生意外,那女子倒地,我忙掉头回去,我和车上的男子一起把那女子送到新塘医院,然后我就搭客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并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邱何慈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路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