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春华、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谭春华,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年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谭春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欧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春华、郴州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重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