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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功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功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367号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77960-6),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龙华商厦1单元1-3。法定代表人:苟建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娟,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公司项目管理处经理。被告:贺功敬,男,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功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安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