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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行审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周忠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周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5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周忠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西土资处字(2012)第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周忠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949平方米建筑。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处字(2012)第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周忠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949平方米建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处字(2012)第4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周忠强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949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