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艾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61号原告:艾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艾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