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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艾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961号原告:艾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被告:周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艾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