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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7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768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原告郑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代理人王德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6日原告在住所地金水区曼哈顿广场3号楼2单元403室借款68000元给被告急用,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后,被告还款8000元,现在一直拒绝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共计651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被告韩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欠郑某6万元,计划于2016年8月底还清,如果还不清自愿承担余款的同期利息(银行同期利息),本条生效,本人的2016年1月16号的欠条作废,本条也于还清欠款的同时作废。原告称被告未归还该60000元款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韩某归还欠款本金6万元,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即2016年9月1日起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被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