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霞、刘艳辉与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管委会、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行政协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霞,刘艳辉,锦州市松山新区管委会,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刘振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行初63号原告张云霞,女,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刘艳辉,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待业,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孙福田,锦州市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管委会,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雨露街29号。法定代表人邢恩国,该管委会主任。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吴炳辉,该征收办主任。第三人刘振朋,男,1948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霞、刘艳辉诉被告锦州市松山新区管委会、锦州市松山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张云霞、刘艳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霞、刘艳辉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云霞、刘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霞、刘艳辉负担。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陈 晨审判员  王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