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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刘加友、冯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刘加友,冯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所在地安图县。代表人:刘刚,主任。被执行人:刘加友,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冯明玉,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加友、冯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安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69947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白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