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1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莒南县捷安特商务酒店、莒南县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沁园商贸有限公司、莒南县天瑞广告服务部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莒南县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沁园商贸有限公司,莒南县天瑞广告服务部,莒南县捷安特商务酒店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101民初81号原告: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福亭,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明,山东天宝兴律师所律师。被告:莒南县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春林,经理。被告:临沂沁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倪维乾,经理。被告:莒南县天瑞广告服务部,住所地莒南县。经营者:薄怀贵,男,系莒南县天瑞广告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被告:莒南县捷安特商务酒店,住所地莒南县。经营者:王仪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系莒南县捷安特商务酒店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告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南县捷安特商务酒店、莒南县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沁园商贸有限公司、莒南县天瑞广告服务部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擅自发布广告的侵权行为,拆除广告发布牌;2、判令被告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560000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事实与理由:莒南县火车站站房产权系济南铁路局所有,原告为济南铁路局指定的广告媒体和各种广告发布业务唯一经营主体,对局管内各单位建筑物墙体、楼顶等广告媒体资源享有独家经营使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2015年6月起擅自在莒南火车站广场西侧车站配套楼房顶发布广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济南铁路局客运站车广告开发审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未执行路局审批的广告发布范围和设置方案的,路局有权责令停止发布或拆除。另,原告提交的济铁客发(2014)254号济南铁路局关于转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站车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广告开发以及未执行路局审批的广告发布范围、内容和设置方案的,路局将责令停止发布或拆除。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济南铁路局已授权其行使停止发布、拆除未经济南铁路局批准设置的广告。故原告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其作为本案适格原告举证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中铁旅游广告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莒南县捷安特商务酒店、莒南县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沁园商贸有限公司、莒南县天瑞广告服务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