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唐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426号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堂县。2016年8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7日左右,被告人唐某租用位于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xxx号房屋并添置赌博机进行赌博营利活动。同年8月23日15时30分许,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金堂县淮口镇书院街xxx号房屋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参与赌博人员五名,查获翻牌机2台。经金堂县公安局认定,查处的2台翻牌机可同时供16人进行独立赌博活动,具有上下分功能,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赌博机2台、对讲机两个、游戏卡2个、游戏控制器3个及U盘一个、账本3本。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梅、邱某学、彭某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金堂县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示意图、现场指认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某、彭某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公治认字〔2016〕第13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被告人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及金堂县淮口镇一根松村村委会、淮口派出所的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参与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的赌博机二台、对讲机二个、游戏卡二个、游戏控制器三个及U盘一个、账本三本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艾筱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雯雯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