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美军与郑道明、郭玉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道明,郭玉平,刘美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道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玉平。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谷风林、于中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美军。上诉人郑道明、郭玉平因与被上诉人刘美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上诉人郑道明、郭玉平主张的工程价款问题,因上诉人郑道明、郭玉平在二审期间申请对于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自愿预缴鉴定费用,故本案应重新启动鉴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郭玉平。审 判 长 徐 炜代理审判员 黄金强代理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