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伟明诉被告祁芝平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明,祁芝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098号原告陈伟明,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丽婷、王雅琰,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芝平,男,汉族,1972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明与被告祁芝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祁芝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明撤回对被告祁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38元,减半收取3369元,予以免交。已收取的3369元,退还原告陈伟明。审 判 长 华 红审 判 员 马桂梅人民陪审员 马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