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中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中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向志宏,理事长。被执行人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丕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文中立初调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于2013年10月25日前偿还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上述借款本息,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用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财产承担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麻栗坡县睿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麻栗坡县猛洞乡老陶坪村民委包脑村小组南达河发电厂的房地产及发电设施、设备进行了拍卖、变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其财产无法变现执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文中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相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松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