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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余圣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余圣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566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韩映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卫,该公司员工。被告:余圣许,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双水村委会那范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0********。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圣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