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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民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文斌与赵明胜、马兵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斌,赵明胜,马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斌,退休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胜,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兵,农民。上诉人张文斌因与被上诉人赵明胜、马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斌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韩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