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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罪犯朱学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学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788号罪犯朱学理,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高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学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6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8月16日止。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6)晋城监减字第22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中记载为各项成绩合格,而该犯2013年12月《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扣分事由一栏记载为语文成绩不合格,建议核实说明。执行机关将建议书更正为近期考试成绩合格。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学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思想教育,近期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6次,监狱嘉奖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朱学理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学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主犯,且盗窃行为具有破坏性,在服刑改造期间,罚金80000元未交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学理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祁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XX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