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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春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刑初5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春,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6]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德春以2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得火药枪一支及射钉弹、黑火药、铁砂子。2016年8月9日21时许,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人杨德春家中依法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83颗、黑火药45克、铁砂子22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杨德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德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德春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春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德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德春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综上,���据被告人杨德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德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射钉弹、黑火药、铁砂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蒋体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方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