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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丰泉工贸有限公司集团与孙睦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孙睦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388号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亮,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现住宝塔区李渠镇草坪村。被告孙睦鉴,男,现年35岁,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睦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睦鉴的准确住所地及线索,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709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森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