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5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黄花明与陈慧玲、胡炜铭等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花明,陈慧玲,胡炜铭,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鑫诚祥达房屋中介服务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006号原告黄花明,女,住福建省长泰县古农农场梁岗作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智宏,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玲,女,住福建省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胡炜铭,男,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鑫诚祥达房屋中介服务部,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2号万达广场5幢D114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698600049317。经营者,郭少玮。原告黄花明与被告陈慧玲、胡炜铭、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鑫诚祥达房屋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黄花明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计2240元,由原告黄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馨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