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终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丁和东与周启光、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启光,丁和东,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3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启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和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411室。法定代表人:徐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一洁,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周启光因与被上诉人丁和东、原审被告连云港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启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启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启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晨代理审判员 吴雪莹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潘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