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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钟巧英与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巧英,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175号原告:钟巧英,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章建国,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钟巧英与被告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巧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巧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现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未付。被告章建国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同日将借款10万元汇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偿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约定利息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及汇款记录印证,借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建国应偿付原告钟巧英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月29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