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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633号 张莹莹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莹,米先逢,沈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633号原告张莹莹,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委托代理人刘明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米先逢,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溪煤矿。被告沈运佳,女,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莹与被告米先逢、沈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莹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与被告米先逢、沈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需要寻找新的证据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莹莹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张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