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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波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944号原告张波,男,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法定代表人史永峰,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乌阳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