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元喜与崔英雄、刘厚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喜,崔英雄,刘厚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张元喜,男,汉族。被执行人崔英雄,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厚凯,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经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崔英雄、刘厚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元喜借款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1日起按本金23万元算至2013年12月30日,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本金13万元算至此款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厚凯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