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汉东湖万达精品百货有限公司、坤爱国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湖万达精品百货有限公司,坤爱国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万达精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沙湖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坤爱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道33号凯途发展大厦7楼04室。法定代表人江琳,该公司董事。申请执行人武汉东湖万达精品百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坤爱国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东湖万达精品百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依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的申请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坤爱国际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欧国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