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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蔡相顺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相顺,刘应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蔡相顺被执行人:刘应虎本院受理的蔡相顺申请执行刘应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刘应虎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