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丰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并处罚金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582号被执行人:李丰乐,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丰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并处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李丰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丰乐在四川省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丰乐在四川省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