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马延兰与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肖文清、姚拥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兰,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肖文清,姚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339号原告马延兰,女,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陈家村村委。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19号7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刘爱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文清,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姚拥军,男,汉族,1955年4月30日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兰与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肖文清、姚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延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延兰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马延兰负担。审判长 张文海审判员 唐永红审判员 周成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小花 微信公众号“”